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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丽华、王晓婷等与高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华,王晓婷,高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154号申请人刘丽华,申请人王晓婷,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8071106525被申请人高珊。申请人刘丽华、王晓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晓婷、高珊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丽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09号-3号3单元(武房权证市第2004104**号,建筑面积:37.33平方米)的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丽华、王晓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王晓婷、高珊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刘丽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09号-3号3单元(武房权证市第2004104**号,建筑面积:37.33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