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徐宏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成,徐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成被执行人徐宏元本院受理的张玉成与徐宏元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徐宏元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成材料款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兴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