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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刑初字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文某、张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张某,邱某,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字7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暂住本市小店区。200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别名张新华,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暂住本市小店区。200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曾用名邱亚鹏,别名华军,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暂住本市小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2001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4年6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时羁押在贵州省德江县看守所,同年7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月河,别名阿军,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德江县稳坪镇甘溪村下组,200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时羁押在贵州省德江县看守所,同年8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张某、邱某、罗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张某、邱某、罗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5号院9号独楼高层1908号,趁被害人姚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放在黑色手提包内的人民币105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2015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双塔东街山西省人民医院宿舍3号楼15层6号,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书房桌子上的钱包内的人民币1600元,书房椅子上钱包内的人民币6000元,书房抽屉内的人民币4000元,门后面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5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3、2015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窜在本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5号院9号独楼高层701号,趁被害人宁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放于进门衣架上衣服内的人民币4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4、2015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邱某、被告人罗某在本市迎泽区双塔寺街三餐源食品厂宿舍4号楼2单元1号,趁被害人侯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罗某撬窗进入家中,盗窃酷派手机一部(购置价人民币1900元)、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邱某、被告人罗某在本市迎泽区双塔东街三餐源食品厂宿舍1号楼1单元3号,趁被害人温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罗某撬窗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6、2015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本市迎泽区省中医院宿舍9号楼1单元501室,趁被害人平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放于客厅的手包以及背包内的人民币20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7、2015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本市小店区南环三巷建设公寓1-1030号,趁被害人刘某甲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港币30万元。破案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2015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本市小店区南环三巷建设公寓2-208号,趁被害人武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9、2015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本市迎泽区青年路69号滨湖公园9号1501室,趁被害人刘某乙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5000元、港币500元、台币3800元、玉溪牌香烟8盒,破案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0、2015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邱某在本市迎泽区青年路69号滨湖公园9号1505室,趁被害人韦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破案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1、2015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市迎泽区青年路69号滨湖公园9号2301室,趁被害人傅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港币2000元。破案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2、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三巷32号院7号楼1单元6号,趁被害人张某甲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3000元、女式机械表一块(购置价人民币3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13、2015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三巷32号院10号楼2单元102室,趁被害人张某乙睡觉之际,进入家中,未盗窃到财物。14、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三巷32号院10号楼单元402室,趁被害人黄某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6000元及黄金吊坠一个(购置价人民币2700元)、黄金镶宝石手镯一个(购置价人民币5000元)、黄金项链一条(购置价人民币30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15、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北二条5号院5单元402室,趁被害人李某乙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16、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北二条5号院省外办宿舍5单元302室,趁被害人刘某丙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16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17、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北二条5号院省外办宿舍5单元202室,趁被害人何某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黑色佳能50D相机(带镜头)一部(购置价人民币16000元)、黑色佳能5D2相机(带镜头)一部(购置价人民币22000元)、人民币40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张某、邱某、罗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系部分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邱某、张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并未参与第六、八、十一起盗窃,指控的第七起中30万元港币只有19.8万元。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并没有参与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起盗窃。被告人张某、邱某对指控盗窃的第七起30万港币有异议,均辩称只盗窃港币19.8万元。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5号院9号独楼高层1908号,趁被害人姚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放在黑色手提包内的人民币105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2、2015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双塔东街山西省人民医院宿舍3号楼15层6号,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书房桌子上的钱包内的人民币1600元,书房椅子上钱包内的人民币6000元,书房抽屉内的人民币4000元,门后面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3、2015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窜在本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5号院9号独楼高层701号,趁被害人宁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放于进门衣架上衣服内的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4、2015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邱某、被告人罗某在本市迎泽区双塔寺街三餐源食品厂宿舍4号楼2单元1号,趁被害人侯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罗某撬窗进入家中,盗窃酷派手机一部(购置价人民币1900元)、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赃款6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邱某、被告人罗某在本市迎泽区双塔东街三餐源食品厂宿舍1号楼1单元3号,趁被害人温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罗某撬窗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6、2015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本市迎泽区省中医院宿舍9号楼1单元501室,趁被害人平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放于客厅的手包以及背包内的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7、2015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本市小店区南环三巷建设公寓1-1030号,趁被害人刘某甲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港币30万元。案发后,赃款港币19.8万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2015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本市小店区南环三巷建设公寓2-208号,趁被害人武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9、2015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本市迎泽区青年路69号滨湖公园9号1501室,趁被害人刘某乙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5000元、港币500元、台币3800元、玉溪牌香烟8盒,案发后,追回赃款港币500元、台币3800元、人民币1450元,赃物玉溪牌香烟7盒发还被害人。10、2015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邱某在本市迎泽区青年路69号滨湖公园9号1505室,趁被害人韦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6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1、2015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邱某在市迎泽区青年路69号滨湖公园9号2301室,趁被害人傅某睡觉之际,由被告人张某、邱某负责放风,被告人文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家中,盗窃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港币2000元。案发后,赃款港币20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2、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三巷32号院7号楼1单元6号,趁被害人张某甲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3000元、女式机械表一块(购置价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13、2015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三巷32号院10号楼2单元102室,趁被害人张某乙睡觉之际,进入家中,未盗窃到财物。14、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三巷32号院10号楼单元402室,趁被害人黄某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6000元及黄金吊坠一个(购置价人民币2700元)、黄金镶宝石手镯一个(购置价人民币5000元)、黄金项链一条(购置价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15、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北二条5号院5单元402室,趁被害人李某乙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16、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北二条5号院省外办宿舍5单元302室,趁被害人刘某丙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17、2015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北二条5号院省外办宿舍5单元202室,趁被害人何某睡觉之际,进入家中盗窃黑色佳能50D相机(带镜头)一部(购置价人民币16000元)、黑色佳能5D2相机(带镜头)一部(购置价人民币22000元)、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综上所述,被告人文某作案九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02899.8元;被告人张某作案十一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06099.8元,其中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04199.8元;被告人邱某作案八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93599.8元,其中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91699.8元;被告人罗某作案八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7000元,其中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100元;被告人张某作案六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3800元,其中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4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姚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6日凌晨4点起床上卫生间时,发现门被打开,黑色皮质手提包在客厅地上扔的,经检查发现放在包内的10500元被盗。2、被害人李某甲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3月30日8时许,发现放在书房桌子上钱包内的1600余元现金被盗了,在清点财物时我妻子放在书房椅子上钱包内的6000元被盗,书房桌子抽屉内的4000元被盗,门后面我父亲裤子口袋内的500余元被盗。3、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4日19时30分我回到建设南路107号4单元801室的家中,将钱包放在客厅的沙发上,4月5日下午13时30分拿钱包准备出门时发现钱包内的8500元被盗。4、被害人宁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6日1时许,我在位于建设南路65号院高层701家中关好门窗睡觉,第二天10时许发现进门衣架上衣服内的钱包中400余元现金被盗。5、被害人侯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0日早晨7点发现家中厨房门窗打开,防护栏被剪断,发现一部酷派手机和现金1100元被盗。6、被害人温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0日早晨6点左右,起床后发现家中厨房窗户被打开,防护栏被剪断,我的上衣裤子在厨房地上扔着,我爱人的包在楼下单元门口找到后发现包内的200元现金被盗。7、被害人平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2日早上8点起床后发现放在沙发上的手包和妻子放在卧室里的背包都被挪到门口,两个包内的20000余元被盗。8、被害人刘某丁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4日6时许起床时发现我挎包内的30万元港币现金和我妻子钱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被盗。9、被害人武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4日8时许发现昨晚放在鞋柜上的钱包内的3000余元和老公放在客厅沙发上的黑色BV牌钱包内的7000余元被盗。10、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发现家中的港币、台币2000元,人民币5000元,玉溪香烟8盒被盗。11、被害人韦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早晨6时许起床上班时发现家里一共被盗1200元。12、被害人傅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10时发现书房沙发上黑色挎包中港币2000元、人民币2000元被盗。13、被害人黄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29日5时15分,当时我在家睡觉,我母亲起床后发现家中阳台上的窗户半开着,我的钱包内的2000元和我老婆钱包内的4000元,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镶宝石手镯,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项链被盗。14、被害人李某乙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29日5时许我起床后发现防护栏被撬,桌子上手包里的200元被盗。15、被害人刘某丙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29日早上6时许发现厨房阳台上的防护栏被撬坏,挂在客厅衣架上的1600余元现金被盗。16、被害人何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29日早上7时许,发现家里的一部黑色佳能50D相机(带黑色镜头);一部黑色佳能5D相机包,内有3300元现金和我老婆挎包内的700元现金被盗。1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6日2时许,我开着出租车沿党校路从北向南走到师院街口时,有两个人在师范街口的东南角站着打我的车,我拉上他们向东走,在建设路双塔东街口肛肠医院停的车。两人上车后一前一后坐着,前面那个人大概30多岁,一米七五左右,体型偏瘦,短发。坐在车后面的那个人是30多岁,身高一米七五左右,体型偏瘦,短发,听他们的口音是南方口音。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19、辨认笔录及同案人材料。2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21、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2、被告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前科材料。23、被告人文某、张某、邱某、罗某、张某的户籍证明。24、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6日受害人姚某报警被盗后我队开始立案侦查,经过工作发现作案的三名被告人暂住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村,2015年4月17日13时30分许,我队在太原市小店区党校路与许坦西街交叉口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25、德江县公安局玉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6日凌晨零时许,网上在逃人员罗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交代了自己伙同他人在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寺街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23日14时许,根据信息显示涉嫌盗窃犯罪的在逃人员张某正在和家人在逛街,接到信息后民警迅速驱车前往,成功将其抓获。2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当日港币和新台币的汇率。27、被告人文某、张某、邱某、罗某、张某的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文某、张某、邱某三人经事先预谋在太原市迎泽区等多户人家,由文某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房门同开进入被害人家中进行盗窃,由张某和邱某负责放风,实施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29日,罗某伙同张某在迎泽区桃园三巷32号院以及桃园四巷北二条5号院进行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张某、邱某、罗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被告人文某、张某、邱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张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文某当庭辩称指控其的第六、八、十一起犯罪不属实,经查,有同案被告人张某、邱某的供述及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在案佐证,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某当庭辩称并没有参与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起犯罪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同案被告人邱某、张某的供述在案佐证,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文某、张某、邱某对指控的第七起中盗窃港币30万元不是事实,而只有19.8万元的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对自己所犯的盗窃罪行不予供述,不属于自首;被告人张某、邱某、张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六、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六百五十元、港币十万二千元,赃物酷派手机一部、玉溪香烟一盒、女式机械表一块、黄金吊坠、项链各一条、黄金镶宝石手镯一个、黑色佳能50D、5D2相机各一部并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亚昆书 记 员  苏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