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李凤兰,女,1952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5207172727),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化总头道街60号2单元1楼1门。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实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5401151612),汉族,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街60-3号5单元3楼3室。委托代理人周本财,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5206200631),汉族,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安顺金街1号楼10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兰与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凤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凤兰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杨顺利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