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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2016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建华、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小刚、老四(均身份不清)窜至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白云新村9-3-201室王某租住处,采用插卡开锁的方式入室,窃得钻石戒指、黄金手镯、黄金戒指等物(均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事后,周某分得好处500元。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周某在椒江区红旗新村明华旅社215房间被民警抓获。同月15日,周某补偿王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手印鉴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盗窃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有补偿情节,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要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周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匡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