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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霞与陈均贵、刘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陈均贵,刘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371号原告黄霞,女,生于1982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陈均贵,男,生于1977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刘荣英,女,生于1973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霞诉被告陈均贵、刘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霞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均贵、刘荣英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均贵、刘荣英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