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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袁寿生诉被告云南金锦竹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寿生,云南金锦竹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1864号原告:袁寿生,男,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南华小区嘉华园2幢2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532331195512100611。委托代理人:夏晴昱,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金锦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中段世纪银都餐饮休闲娱乐广场F区03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文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新广丰物流中心A区A1-903。法定代表人:张荣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袁寿生诉被告云南金锦竹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曾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怡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