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罗斌与重庆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62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江南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管其军,局长。被执行人罗斌,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万市政高罚[2015]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斌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并根据罗斌的申请,于2014年4月11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执行人罗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人行道修建30平方米经营性棚。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了现场堪验,被执行人罗斌在堪验笔录上签字确认。2015年6月5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罗斌进行了调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罗斌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渝万市政高限改[2015]0101号)。2015年6月15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向被执行人罗斌送达处罚告知书(渝万市政高告[2015]0101号)。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渝万市政高罚[2015]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罗斌于2015年7月18日前,自行拆除该经营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罗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被执行人罗斌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罗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斌未履行。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斌送达渝万市政高强催[2016]0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罗斌在十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罗斌仍未自觉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作出的渝万市政高罚[2015]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作出的渝万市政高罚[2015]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丁天明人民陪审员 胡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