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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岷县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与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岷县价格认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112号原告岷县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负责人胡德平,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岷县。被告岷县价格认证中心,地址岷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建强,系该认证中心主任。原告岷县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诉被告岷县价格认证中心不服价格鉴定结论书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岷县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称,2015年9月24日凌晨3时30分许,岷县岷州中路华尔润百华西侧彩钢板房发生火灾。对于本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岷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被告岷县价格中心进行鉴定,并作出了岷价认发[2015]69号《关于对”9.24”岷县岷阳镇华尔润西侧彩钢板房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本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1940580元。岷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以此作为依据之一,对本次火灾事故作出岷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5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940580元。原告接到本《价格鉴定结论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不服,依法向定西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复核申请书,但是定西市公安消防支队没有进行认真核查,便作出了定公消火复字[2015]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岷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5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在,本次火灾事故中五家受害人对原告和润宇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两家赔偿财产损失130多万元,其直接依据就在于本案被告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的岷价认发[2015]69号《关于对”9.24”岷县岷阳镇华尔润西侧彩钢板房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岷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5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定公消火复字[2015]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1、非法接受没有职权委托火灾损失鉴定资格的岷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进行鉴定。2、鉴定人员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刘建强编号不一致,证书复印件上面没有姓名,是否为同一人不得而知。鉴定人金克荣,鉴定时金克荣的证件不在有效期之内。按照要求,鉴定结论书证件在有效期内有效,而金克荣的证件早已过期。鉴定依据不符合要求,以与本案无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作为依据。3、法律依据不合法。编造虚假鉴定依据,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损失统计方法》,被告在火灾损失统计过程中,编造此虚假鉴定依据,出具不合法的鉴定结论书。4、鉴定结论中依���岷县消防大队提供的当事人财产损失申报资料作出。岷县公安消防大队只要求当事人申报物品及其数额和估值,没有要求提供相应的票据的情况下进行鉴定。被告在没有任何票据依据的情况下,按照岷县公安消防大队提供的受灾者申报进行鉴定,行为显然违法。被告对现场能够确定财产数额的没有进行确认就进行鉴定。被告在对违反生活常识虚报申报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协商定损,违背鉴定独立性原则。接受委托之后进行现场斟验,没有向火锅店和润宇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签字,鉴定程序违法。5、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在鉴定结论书中陈述有火灾前照片,运用火灾前后照片比对分析,实际上没有一张火灾前的照片,这种表述更体现出其《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虚假性和不合法性。现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岷价认发[2015]69号《关于对”9.24”岷县岷阳镇华尔润西侧彩钢板房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认为,《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行使最终复核裁定的职能。《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只规定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未规定当事人对《价格认证书》有异议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岷县爱尚麻辣诱惑自选火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审 判 长  张红林代理审判员  张惠娇代理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