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何炳华与杨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10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炳华,杨明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12号原告:何炳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许秀娜,系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章志,系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明云,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晴隆县。委托代理人:梁火燊,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炳华诉被告杨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炳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炳华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7元,由原告何炳华负担。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