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诉陈胜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陈胜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602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八达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海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伟。被告陈胜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陈胜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新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