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新与张国庆、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张国庆,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李新。被告张国庆。被告陈丽。委托代理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与被告张国庆、被告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厉昱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原告李新、被告张国庆、被告陈丽及委托代理人杨丽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诉称,原告是被告张国庆的舅舅,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12月两被告购房时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现金存入被告张国庆银行账户20万元。因为和被告张国庆是亲戚,原告借钱时没让两被告写借条也没有约定什么时候归还。但是由于两被告现在起诉法院离婚,因此原告想让两被告早日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张国庆辩称,2012年12月因两被告要买房,没有资金付首付,所以向原告借款20万元。钱由原告存到我的银行卡上,当时没有写借条,至今未还。被告陈丽辩称,本案所涉20万元是原���向两被告借款的还款,并非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借款,直至2012年12月,两被告因购房缺少资金,原告归还了借款20万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原告李新委托其配偶王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南门支行向被告农业银行账户62×××17存入现金20万元。另查明,原告李新系被告张国庆舅舅。两被告于2010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3日,被告陈丽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国庆离婚。原告陈丽诉被告张国庆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341号,该案正在审理中。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存款凭条、王玲情况说明、李新与王玲结婚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本案原告提供了由其配偶存入被告张国庆银行账户20万元的凭证,应认定原告向被告张国庆交付了20万元。对于双方是否具备借贷合意,并不能将其理解为原告必须提供书面借据。基于原告与两被告的特殊身份关系,近亲属之间发生的资金周转,未出具书面借据也符合民间习惯,原告及张国庆均一致认可本案20万元系被告张国庆向原告的借款。被告陈丽抗辩收取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还款,被告陈丽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被告陈丽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并未反映出之前两被告向原告转入过款项,故其抗辩不足以对原告主张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经过全面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评判,原告与被告张国庆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因此,原告与被告张国庆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张国庆应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两被告一致认可款项系基于两被告买房的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丽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庆、被告陈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新借款2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厉昱中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