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上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王巧芬与姚玉敏、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芬,姚玉敏,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王巧芬,女,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被告:姚玉敏,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6日。被告:张惠,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芬与被告姚玉敏、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王巧芬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