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单景林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景林,单景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景林,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惠市边岗乡刘店村山后屯*组,现住德惠市名仕家园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4日被拘留,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单景图,男,1963年6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天台镇新发村前祝家屯*组。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景林、单景图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景林、单景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单景林为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经与被告人单景图预谋,由被告人单景图找到单晓雪、杨继中、李文君、徐井伍等虚构购置农机的事实,向德惠市农机管理部门申请了农机购置补贴。2015年10月,德惠市财政局将农机购置补贴款103200.00元分别汇入被告人单景图、单晓雪、杨继中、李文君、徐井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个人的银行卡中。后被告人杨继中将卡中补贴款11300.00元支取后交与被告人单景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景林、单景图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单景林、单景图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单景林为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经与被告人单景图预谋,由被告人单景图找到单晓雪、杨继中、李文君、徐井伍,虚构购置农机的事实,向德惠市农机管理部门申请了农机购置补贴。2015年10月,德惠市财政局将农机购置补贴款103200.00元分别汇入被告人单景图、单晓雪、杨继中、李文君、徐井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个人的银行卡中。被告人杨继中将卡中补贴款11300.00元支取后交与被告人单景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单景林、单景图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景林、单景图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单景林、单景图犯罪未遂数额91900.00元,既遂数额11300.00元,被告人单景林、单景图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主动返还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景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单景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单景林返还的113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