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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邱东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东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刑初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东华,曾用名邱修有,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兴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侯审。辩护人刘锡卫,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东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东华及其辩护人刘锡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期间,被告人邱东华在其位于高兴镇的“雀晨麻将馆”内的二楼开设“六合彩”投注点,采用买码的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参与赌博。期间张某德平、杨某人伟、邹某等人先后参与赌博。截止至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邱东华在2014年共计销售了100余期“六合彩”。其中向“刘某”、“钟某”二人销售了490670元;向“江某”销售了71089元;向“小张”销售了59930元;向“韩某”销售了89340元。2014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了被告人邱东华开设的“六合彩”投注点,并当场抓获了邱东华及相关参赌人员。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邱东华的刑事责任。邱东华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邱东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邱东华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2、邱东华在本案中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3、邱东华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4、邱东华具有立功情节。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邱东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邱东华的户口簿、结婚证、邱东华及其妻子尹瑞华的就诊资料,用于证明被告人邱东华家庭生活困难,全家靠其一人维持生计。2、证明,用于证明邱东华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3、情况说明,用于证明邱东华具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被告人邱东华在其经营的位于兴国县高兴镇圩上的“雀晨麻将馆”二楼开设“六合彩”投注点,自己做庄家,采用“买码”的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参与赌博。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邱东华共销售“六合彩”100余期,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0余万元。其中“刘某”、“钟某”购买了490670元,“江某”购买了71089元,“小张”购买了59930元,“韩某”购买了89340元。2014年12月11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并查获了被告人邱东华开设的“六合彩”投注点,当场抓获了邱东华及相关参赌人员,扣押了作案工具传真机一台及账本、中奖号码本、票据等涉案物品。被告人邱东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东华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账本,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讯问笔录等立功材料,证人钟某1、钟某2、谢某、姚某、邹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邱东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东华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设立“六合彩”投注点,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东华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东华开设赌场赌资累计数额70余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邱东华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邱东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东华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邱东华具有立功表现、能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邱东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东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邱东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传真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鹏人民陪审员  黄邦明人民陪审员  胡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