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大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29号罪犯林大传。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7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大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9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大传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曾因琐事打架并在做笔录时说谎、因生产琐事与他犯争吵不听劝阻并有推搡行为等违规2次,累计扣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较好。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服装平机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大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3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