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周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周超,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人周超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004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02月02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