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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红与杨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杨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235号原告唐红,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朝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与被告杨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