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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0106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龚淑芳与周永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淑芳,周永言,李富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0106民初4785号原告龚淑芳,女,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谷九芬,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言,男,1943年3月19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富群,女,1944年12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淑芳与被告周永言、李富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淑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