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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穆建国与XXX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建国,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穆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XXX,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穆建国与XXX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X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穆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张浩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