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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字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219号罪犯周义,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邵东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原已缴纳1千元,本次缴纳1千元)。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二次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发现罪犯周义私自藏匿移动电话,其行为严重违反监规。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岳阳监狱提交的《关于撤回对罪犯周义减刑建议书的报告》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义在服刑期间,私自藏匿移动电话,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义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