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芳诉被告何吉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芳,何吉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657号原告陈春芳,女。委托代理人王丕琪,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吉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陈春芳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春芳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玺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