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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赵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赵忠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919号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汇龙大厦物业办公室。负责人:蔡守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益华,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忠平,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被告赵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