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698号原告��某,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现住霞浦县南门外南洋新村南区。委托代理人林凌凯,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巧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凌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自行认识,于199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5日生育男孩陈某乙。被告婚后未能尽到夫妻义务,整日无所事事并有赌博恶习,多次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06年起诉离婚,后原告因顾及多年夫妻情分,希望��被告一次机会而选择撤诉,但是被告依然放任自己赌博、终日与原告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某乙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认识,于199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5日生育男孩陈某乙。原告曾于2006年起诉离婚,后于2006年2月20日申请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006)××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及存在家庭暴力,并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霞浦县松城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霞浦县松港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四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6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参与赌博被派出所给予行政处罚;2、入院记录、病历记录单、放射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照片,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陈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上证据本院分析认为,霞浦县松城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霞浦县松港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国家法定机关出具,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虽然原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以上证据,但是该部分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本院予以采信;入院记录、病历记录单、放射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照片,证明原告确实有住院治疗及受伤的情况,但是原告并未提供其他的证据佐证其受伤及住院治疗系因被告实施暴力所致,两者不具有必然联系,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经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2010年6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多次参与赌博被派出所给予行政处罚,给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男孩陈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男孩继续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有利于男孩的成长,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被告陈某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其应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男孩18周岁止,每月抚养费数额按当地收入、生活水平应确定为600元。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陈某乙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陈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男孩抚养费600元,至男孩18周岁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