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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艳芳与冯芝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芳,冯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吴艳芳,个体户。被执行人冯芝红,职工。申请执行人吴艳芳诉被执行人冯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冯芝红偿还原告吴艳芳借款本金42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付3万元,余款39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付清。二、原告吴艳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吴艳芳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的车辆、土地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80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徐 松执行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