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严朝棋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朝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75号罪犯严朝棋,绰号“吓棋伯”。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三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朝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49元,并对37111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6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8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部分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朝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罪犯食堂菜班切菜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4分。2016年1月28日缴纳民事赔偿款66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朝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