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龚胜球与丝路(湖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胜球,丝路(湖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龚胜球被执行人丝路(湖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光远。申请执行人龚胜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丝路(湖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5)第12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丝路(湖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