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字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荣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字774号原告荣某,农民。被告赵某甲,农民。案由:离婚关于原告荣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荣某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赵银辉、赵康辉、赵依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