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85号罪犯吴国锋,外号“福清哥”。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7650.5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维持民事赔偿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12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7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打杂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5.8分。系老龄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