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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姝与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姝,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271号原告陈姝,女,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64950X。法定代表人李路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业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姝与被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姝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席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