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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937号原告谭某某。被告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蹇和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