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飞飞、柯波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飞,柯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飞飞,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本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抓获并羁押,当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柯波,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址本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抓获并羁押,当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鲜雯婷,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飞、柯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飞、被告人柯波及其辩护人常凤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通过联系被告人陈飞飞,进而联系到被告人柯波。双方约定在本市太阳岛阳岛商务宾馆附近交易毒品。当日19时许,被告人柯波与违法行为人王某在被告人柯波驾驶的车牌号为藏ACD7**的小型轿车内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违法行为人王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抓获,当场从其处搜出刚从被告人柯波处交易来的可疑物一包。后经违法行为人王某的指引,在本市仙足岛假日酒店4排3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柯波、陈飞飞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柯波处搜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人民币1020元;从被告人陈飞飞处搜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可疑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为3.5424克。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相应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柯波和陈飞飞经商议,决定毒品1克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波,被告人柯波将一包外用蓝色塑料纸包装内用卫生纸包装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波后,被告人柯波从王波处共收到毒资人民币112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话清单、体格检查表、证人王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西藏自治区计量测试所测试报告、拉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尿液检验报告书、尿液检验告知书、毒品毒资照片及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飞、柯波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1、二被告人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2、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柯波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波辩护人辩解的本案存在特情引诱、被告人柯波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飞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柯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罚金已缴纳。)三、依法没收涉案毒品3.5424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西罗曲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