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885号原告: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殷飞,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