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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超申请执行孟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孟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文霞,女,1966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1日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超于2016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泽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