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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红河增丰农资有限公司、赵湖增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河增丰农资有限公司,赵湖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327号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红河增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湖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湖增,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中枢镇环城西路***号。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红河增丰农资有限公司、赵湖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泸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湖增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红河增丰农资有限公司、赵湖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泸西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27执3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峰审 判 员  赵保明代理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明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