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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1037号原告丁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8月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次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照顾我和孩子的生活并染上吸毒恶习,将家中部分财产变卖,给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后我母亲生病,我去伺候,被告也有意见。2015年我们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依法分割价值13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生活期间,偶尔有磕磕碰碰,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原告打麻将经常到晚上十一、二点,作为老公过问也是对她的关心。我没有打过她,对她的生活也比较照顾,我们的感情基础是好的。现在孙子也有了,为了不给子孙造成影响和伤害,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3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89年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现已长大成人并成家另过。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染上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双方发生矛盾,时常有争吵、打闹现象。2016年春节过后,原告返居娘家生活至今。现原告觉得夫妻感情不能和好,难以维持,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经过审理质证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亦生育孩子,现孩子已另行成家,双方婚姻有比较坚实的基础。日常生活中,双方虽然因为家庭事务处理不当有吵架、分居现象,但夫妻间并无严重的矛盾冲突,应当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只要相互信任、珍惜现有感情,夫妻关系可以改善。为了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