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晓丽与杨建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00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