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82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9月5日生,羌族。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