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173号原告祝某某,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