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8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173号原告祝某某,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