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133号原告许某甲,女,200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法定代理人许某乙,男,原告许某甲之父亲,1967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廖成学,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禄茂,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398-9。法定代表人帅重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忠艺,该公司员工。原告许某甲与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甲以其伤残等级鉴定条件不成就,暂不予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