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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范敏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范敏忠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305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广场东区A-1001室。负责人:史斌。委托代理人:薛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北路153号。负责人:虞培生。被告:范敏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范敏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敏忠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