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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乔仁东与莱阳市高格庄镇柳行鲍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仁东,莱阳市高格庄镇柳行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1619号原告:乔仁东。被告:莱阳市高格庄镇柳行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村委驻地。法定代表人:隋同伟,村委会主任。原告乔仁东与被告莱阳市高格庄镇柳行鲍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120元,当时约定月息一分,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辩称,是否借钱我不清楚,是往届村委的事情。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1日,被告因需要向公社交提留为由向原告借款412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一分,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由于原被告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借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的偿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乔仁东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人民币412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550.8元(截止到起诉之前约定的利息),经审查与约定的利息相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阳市高格庄镇柳行鲍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仁东借款人民币4120元,利息6550.8元,共计10670.8元。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