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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怀基等诉遵义市谐展学校等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基、陈春华、周竹、黄云芳、万明见、李编、蒲秀伟、韩中福、王福胜、刘瑞阳、李开福、周华英、王福琼、王福亮、周华群、刘景月、韩雪梅、韩彪、王福坤、许国凤、徐天华、韩孟山、韩孟江、孙明烤、刘先勇、袁发敏、陈启庆、韩小亚、陈卫东、韩磊、周启青、刘运伦、陈春才、刘同先、韩茂浩、刘瑞永、周航、胡文燕、周厚吉、周启坤、李传喜、杨帮亮、胡文素、张兰军、丁本义、补中亮、丁本英、韩云富、李义,遵义市谐展学校,何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331号原告李怀基、陈春华、周竹、黄云芳、万明见、李编、蒲秀伟、韩中福、王福胜、刘瑞阳、李开福、周华英、王福琼、王福亮、周华群、刘景月、韩雪梅、韩彪、王福坤、许国凤、徐天华、韩孟山、韩孟江、孙明烤、刘先勇、袁发敏、陈启庆、韩小亚、陈卫东、韩磊、周启青、刘运伦、陈春才、刘同先、韩茂浩、刘瑞永、周航、胡文燕、周厚吉、周启坤、李传喜、杨帮亮、胡文素、张兰军、丁本义、补中亮、丁本英、韩云富、李义男、韩伟、李义桃、刘运静、张凤涛、李必行、韩忠贵、刘仕旺、李承木、韩中武、余朝波、先开琴、韩孟华共61人。诉讼代表人李怀基,男,194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宝峰村马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遵义市谐展学校。住所地:遵义市公安局斜对面。法定代表人何巍,校长。被告何巍,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怀基等61人诉与被告遵义市谐展学校、何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基等61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怀基等61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李怀基等61人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维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