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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创世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世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4747号原告北京创世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31号1号楼3门331室。法定代表人柳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六路2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卞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杨杨,男,1990年3月7日出生。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15F05室。法定代表人今矢明彦,董事长。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路318号。法定代表人今矢明彦,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创世星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星公司)诉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普中国)、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夏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苏宁云商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6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被告苏宁云商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苏宁云商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夏普中国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被告南京夏普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创世星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均不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亦无其他证据表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