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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金乡县邮政局与李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邮政局,李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李红兵,局长。被执行人李所成(曾用名李延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李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所成称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对(2014)金某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