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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杭州润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润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918号之一原告:杭州润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北村。法定代表人:李发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春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坊南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魏德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慧琴,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润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润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润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润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润龙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