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399号原告丁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苑莲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