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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曾昭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9号罪犯曾昭孔,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海陵镇下朗村委会金郊村南二巷*号,现在于田监狱服刑。2002年因抢劫罪、诈骗罪被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12月23日裁定假释,2006年1月1日释放。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以(2006)阳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判决认定曾昭孔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03月3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2014年09月22日减刑11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现刑期:2027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曾昭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曾昭孔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曾昭孔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昭孔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年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厂房改造岗位劳动以来,服从民警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狱内生产活动。综上所述,罪犯曾昭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4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2月共获得季度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曾昭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昭孔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