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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吴嘉辉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吴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彝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嘉辉,男,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关于申请执行��李文华与被执行人吴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嘉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15年12月11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