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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国光犯盗窃罪、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29号罪犯杨国光。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杨国光因犯盗窃罪于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被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27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二○○八年五月七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22275元,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5)烟刑执字第18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国光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2年11个月24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杨国光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杨国光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杨国光附带民事赔偿22275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国光的认罪悔过书、提讯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国光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其附带民事赔偿22275元未履行,故本次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百度搜索“”